商業祕密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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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商業祕密保護條款的原則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按照《勞動法》規定,商業祕密保護條款並不是《勞動法》中的必備條款,而屬於約定條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2、商業祕密依法有限保護原則(或約定商業祕密保護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原則)儘管當前我國關於商業祕密保護和競業禁止並無專項立法,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商業祕密保護的條款約定內容、保護期限、雙方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依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保護商業祕密條款。 3、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從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角度看勞動者因此而獲得了取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如果企業沒有約定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則該條款即成為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可變更條款,一旦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該條款可能會被仲裁和法院撤銷或變更。 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商業祕密的概念和本單位商業祕密的範圍。 2、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用人單位各類人員(乙方)的保密義務。 3、用人單位對本單位所確認的商業祕密,必須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4、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泄漏商業祕密的法律責任。 5、凡約定“競業禁止的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補償金”否則該條款就會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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