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不安抗辯的異同點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的有什麼異同
從構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辯與默示預期違約有較大的相似之處。二者都是在合同訂立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未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另一方根據客觀情況預見其有屆時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險。同時,在解決雙務合同中另一方因為無履行能力、不願履行等可能給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等問題上,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具有相同的機能。
但是,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也存在着相當的差異而且各有優勢,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 預期違約在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不安抗辯權則是抗辯權的一種,目的在於對抗請求權,其實質是債務人免除先為給付義務的特殊法律理由 。
2、前提條件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後順序為前提,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當事人的債務履行存在先後之分,若沒有履行時間的先後順序,則應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權利主體不同 預期違約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而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
4、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辯依據的原因是他方財產於締約後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慮。而判斷默示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並不限於財產的減少,也包括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債務人在準備履行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或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存在違約的危險等情況。因此,判斷預期違約所依據的條件更為寬泛。
5、過錯是否作為構成要件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需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財產在訂約後明顯減少系何種原因所致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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