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務侵佔罪數額標準
山東省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佔數額達到100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數額為600萬以下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6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基準刑不超過100%(已在確定基準刑時評價的除外):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多次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吸毒、賭博、非法經營、行賄、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如何正確認定職務侵佔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這裏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國公司法合法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等實際領導者。
2、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3、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在《刑法》規定的職務侵佔罪量刑的範圍內,允許各地高院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出更加細緻的量刑規定。
因此,2018山東省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大致為:五年以上量刑起點標準、五年以下量刑起點標準。並且每一項具體內容都不同。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以上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佔數額達到100萬以上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為直接故意佔有財務為目的,才能被認定為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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