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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與逮捕區別

法律3.01W
刑事拘留與逮捕區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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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實質條件並無區別,但是程序有所不同1、從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2、關於拘留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