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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寫下的借條有用嗎

法律2.9W
分手寫下的借條有用嗎

案情:與女友分手後,“準岳母”持借條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男方稱借條的內容並不真實,系“準岳母”當年為女友買車後要求自己寫下的借條。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糾紛。馮月與董剛分手後,馮月的母親陳霞作為原告,將董剛及其父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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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分手寫欠條有用嗎

1.如果欠條中寫明雙方是因為分手一方給予另一方分手補償費,由於不能一次性給付而出具了欠條,這時候欠條的效力很難得到支持,因為我們國家對於分手要求青春損失費是不予保護的。
2.如果欠條中沒有註明分手費,而是出具了一般的欠條,這時候如雙方簽字都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欠條是有效力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許多當事人先打欠條,但實際上未支付款項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當事人僅憑欠條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的情形,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當事人,告知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在此基礎上,人民法院應根據現金交付金額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之間的關係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若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或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關係,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對於“分手欠條”的有效性,不應一概予以認可或者駁回,應根據欠條出具的實際情況,釐清因果關係,進行綜合的判斷。本案中,欠條形成之前,雙方之間具有同居這一特殊的身份關係;欠條是因雙方就分手問題進行協商而產生的,明顯具有人身性質的還款約定。因此,對於欠條的效力必須結合姜某某出具欠條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何某某的經濟水平以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實際的支出等情況進行綜合的分析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