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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嗎

法律1.34W
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嗎
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
1、將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押人的擔保是質押而不是抵押。
2、權利憑證是指以標準化或法定的方式,完整、明確和簡潔地記載權利義務人、客體、期限等內容的獨立契約,權利人可憑此享有對客體的完整權利。權利憑證可以是紙質,也可以是電子憑證;可以記載權利人,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以記載為準,也可以不記載,持有人即為權利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的權利憑證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3、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有: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