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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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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管轄權異議
再審案件可移送管轄嗎

不可以移送管轄,只能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指定管轄。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移送管轄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自己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