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責任具體如何規定
法律1.84W
僱主責任具體如何規定
僱主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1、僱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到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第三人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僱工在執行僱傭活動中,第三人致僱工損害,僱主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目前我們國家,在對於僱主和僱員之間的關係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説僱員在提供勞務的過程當中受到侵害的話,是需要由具體侵權人承擔相關的賠償的責任的,而作為僱主來説的話,也需要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的話,通常是屬於補充方面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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