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搶劫罪無前科
搶劫罪
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暴力方法是搶劫罪的主要方法之一。對於如何理解搶劫罪中的“暴力”的強度範圍,我國刑法學界有不同的見解。這從對搶劫罪中“致人死亡”的含義的分歧意見中可知。關於搶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有人認為只能是過失致人死亡;有人則認為,“致人死亡”只能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認為“致人死亡”包括過失和故意致人死亡。筆者認為,搶劫罪中的“致人死亡”的含義,與搶劫罪中的“暴力”之內涵密切相關。搶劫罪中的“暴力”,則指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佔有人、管理人人身實行打擊強制,旨在排除被害人反抗的一切手段。有目的的故意殺人行為,當然可以成為搶劫罪中的“暴力”,因而搶劫“致人死亡”理應包括故意殺害行為在內。在許多外國立法例中,由於對以故意殺人為手段的搶劫犯罪專門規定了“強盜殺人罪”之類的結合犯,而在搶劫罪的條文中又另規定有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所以這些立法例中的搶劫“致人死亡”,僅限於過失致人死亡,以故意殺人暴力手段搶劫致人死亡的,適用結合犯的法條即可。我國刑法沒有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的結合犯,因而以故意殺人的暴力手段搶劫致人死亡的,只能與過失致人死亡統一包括在搶劫罪的嚴重情節“致人死亡”之中。這也正是搶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殺害被害人在內的立法根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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