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孳息返還條文
返還財產物權法侵權法有哪些規定
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損害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故應根據受害人實際受到的財產損失,確定侵權人所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數額。本條明示“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此與日本民法不同。
日本民法並無“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這樣的硬性規定。損害認定的原則是,財產滅失情形以其交換價值,財產毀損情形以其交換價值的減少額,作為損害額。但在財產滅失之後市場價格發生變動情形,應以侵權行為發生時至案件口頭辯論終結時之間的“最高價格”作為損害賠償額算定的基準。如果受害人難於舉證證明損害額,則依據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的規定,法庭可根據口頭辯論的宗旨及證據調查的結果認定相當的損害額。
本條所謂“其他方式”,指依法不能自由買賣的“財產”,因無“市場價格”,只能採用別的計算方式。依解釋,此所謂“其他方式”包括: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有計算標準的情形,指採用該規定的計算標準;無規定的計算標準,當然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計算標準或者協商確定財產損失金額;在既沒有規定的計算標準,也不能通過協商約定計算標準或者確定損失金額的情形,法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確定賠償金額,自不待言。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在發生侵權糾紛之後雙方可以在真是意思表示的狀態之下平等協商該怎麼解決,需要多少賠償金,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請第三人做個見證,實在協商不了的就到法院起訴,在法庭當中闡述自己的訴求,這是小編關於返還財產物權法侵權法規定的整理,希望能為大家帶來答疑解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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