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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內的違約責任

法律1.54W
缺陷責任期內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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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由誰承擔責任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保質期和缺陷責任期都是為了確保工程質量設定的,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的期限長短不同,確定方式不同。缺陷責任期相對較短,具體期限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而質保期是由國家強制規定的,時間較長,像防水工程可以質保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