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惡意違約責任該怎麼承擔
法律1.54W
開發商惡意違約責任該怎麼承擔
對於開發商惡意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體現在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中,我們瞭解一下:如果出現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者是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針對先賣後抵、一房數賣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且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同出賣人惡意違約相同,在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出賣人也需要承擔較重的責任,即在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如果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也是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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