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
合同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有效嗎
合同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是無效的。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一旦發生糾紛,通常情況下是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但有例外。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麼辦了。有正常就有例外,實務中的情況是複雜的。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説,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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