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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同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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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同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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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終止僅限於兩種情形,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完善和豐富,將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增加到了六項。《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   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