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勞動糾紛
法律3.32W
企業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勞動者與企業的勞動糾紛問題,一直是工作中最普遍存在的問題,幾乎涉及到工作的各個方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走以下流程解決: 1、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必須履行。 3、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 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 4、訴訟: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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