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頭社會保險機構在那
法律1.33W
親們,代繳社會保險機構這樣做合法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户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户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範,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户仍是公司的賬户,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户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户是代理公司的賬户)。從某種程度上説,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衝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户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税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户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範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代繳社會保險機構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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