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的義務和責任
A、承租人負有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如果對於租賃物的用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租賃物使用的義務。違反約定或違反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將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承租人負有在租賃期間,妥善保管、維護租賃物的義務,因承租人保管、維護不善,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
C、承租人負有意欲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情形下,需要通知出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後方可進行改善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D、承租人負有意欲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需事先與出租人交涉的義務,取得其同意方可轉租,未經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E、承租人負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及時支付租金的義務。
F、承租人負有在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及時通知出租人的義務。
G、承租人負有在租期屆滿後,交付租賃物時,保障所交付的租賃物符合按照約定用途或租賃物性質使用後狀態的義務。
H、承租人負有遵守雙方租賃合同之中合法有效的其他的約定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租人和承租者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其中的條款,那麼就會承擔起所有的責任,而且還要支付違約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條款的,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這樣才不會讓自己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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