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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無能力贍養

法律2.92W
父母無能力贍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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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能力撫養



    對於直接撫養子女但卻有困難不能撫養的情況來説,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在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親戚收容領養,或請求政府代為收容。無能力撫養小孩送孤兒院是不被允許的。


    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是每個父母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不隨任何關係的解除而滅失。孤兒院是政府開辦的對於失去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機構,由於政府的財力有限,所以有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不能送入孤兒院。所以,無能力撫養小孩送孤兒院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