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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傷保險申請流程

法律2.71W
浙江工傷保險申請流程
浙江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浙江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