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醉駕挪車
湖北醉駕挪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不過就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來看,可以説對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作出了調整,這對於廣大司機朋友來説可以説是好消息了。其中規定的八種常見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險駕駛罪,在第一條的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並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換言之,也就是從2017年5月1日,即使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那麼也有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處罰了。
從這個量刑規定來看,其實現在對於醉駕的行為已經不能一律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了,而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是有可能對罪犯免於刑事處罰的。
1、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
(1)客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要是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的。
(2)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的態度,如主動停止醉駕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如為救治他人而醉駕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誤以為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後會醒酒而導致醉駕的等等。
2、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醉駕是一種犯罪行為,不是接受行政拘留那麼簡單,對於醉駕的處罰也不能一刀切,要看實際情況。湖北醉駕挪車,屬於情節輕微的,並不構成對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脅,法院可以考慮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如果在道路上開車存在醉酒的,則當事人會被處以拘役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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