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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立案後,還可以撤銷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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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立案後,還可以撤銷勞動仲裁嗎
申請勞動仲裁後可以撤銷嗎
關於申請勞動仲裁後可以撤銷嗎這個問題,以下為我的解答: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覆函》(勞辦發[1997]61號)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但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後,這一處理方式發生了根本改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因此從目前的勞動仲裁實踐看,仲裁委對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據的。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關於"對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14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對仲裁委的不予處理決定向法院起訴,符合法院對民事訴訟的處理原則。因此法院應當受理此類勞動爭議案件,並應依法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