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要送牙刷牙膏嗎
行政拘留多久送拘留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第一百九十五條 對同時被決定行政拘留和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應當先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計入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可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執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九十六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第一百九十八條 被處罰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一)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
(三)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九條 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罰款不因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而暫緩執行。
第二百條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
(三)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不得妨礙被處罰人依法行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二百零一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剝奪;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二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併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第二百零三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被擔保人遵守本規定第二百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對被擔保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或者被處罰人逃跑後,擔保人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百零四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 保證金應當由銀行代收。在銀行非營業時間,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收取,並在收到保證金後的三日內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户。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辦案部門以外的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管理保證金。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第二百零六條 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
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拘留多久送拘留所,一般二十四小時之後就會被送往拘留所拘留,被決定為行政拘留的,説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一定的後果,並且很嚴重,所以才會被決定用拘留的方式處罰。如果當事人對於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級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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