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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個人合夥

法律1.14W
最高法院關於個人合夥
最高法院關於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企業和合夥企業不一樣。

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

他與個人合夥最大的不同在於,合夥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

這是合夥企業成立的基本條件。

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與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户的營業執照,而合夥企業領取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户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存在有限合夥人。

5、訴訟主體資格:

個人合夥的訴訟主體資格:

(1)民通意見中規定:

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

(2)民訴意見中規定:

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

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夥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於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都作為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amlt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amgt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夥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税和查賬徵收方式合夥企業每月向税務局報税,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

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8、個人合夥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則規定:

“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