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區別?
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的區別
根據規定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的區別如下:1、主體之間的不平等:企業、單位相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權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關係的合同的表現形式不同:人事爭議與工作人員之間是聘用合同關係,解決的是“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解決的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3、國家實現管理職能的主體以及管理關係不同:人事關係是國家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行政法律關係。勞動關係是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從而實現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的一種非直接利害關係的監督關係。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與、各類企業、勞動者之間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關係。
4、由於我國多年的體制,凡屬於人事部門下達人事編制、受其管理的是幹部;凡屬於勞動部門職能範圍內的單位的職工均為工人。
5、在我國實行勞動制度改革,逐步過渡到全員勞動合同制近20年後的現代企業組織中,一般情形下沒有幹部身份的人員存在,企業與職工之間是完全的勞動合同關係,即勞動用工關係。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
而事業單位中的人員情形就比企業複雜得多,其中有國家事業單位幹部(具有人事編制的人員)、有聘用制幹部(有稱合同制幹部,社保機構認為,這類幹部應當與工人一樣參加養老保險,實質上就是工人,類似於國營企業改革前的以工代乾的情形。但聘用制幹部仍是人事部門下達了編制的人員)、有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社會聘用人員、固定工、臨時工等類別,這些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係由不同的合同關係所聯繫,其工資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這也產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關係。發生爭議後,一般是具有人事編制的人員方可到人事爭議仲裁委進行申訴(但目前已不是單一的這種情形),其他人員應作為勞動合同關係或視為勞動合同關係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
6、勞動爭議解決的是由勞動法律所調整的社會勞動關係。而人事爭議解決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關係。在事業單位中存在着內部行政處分爭議,而企業中一般表現為勞動關係,而不表現為企業內部行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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