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佔與經濟糾紛區別
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別
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手段騙取或利用受害人的無知而騙取其財物
而經濟糾紛則是雙方發生經濟方面的糾紛,是一種法律上的民事行為糾紛
雙方的核心差異是主觀目的與客觀手段:詐騙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而經濟糾紛不是;客觀手段中,詐騙採取的是欺騙或隱藏事實的手段,而經濟糾紛是正當行為
一般來説,兩者比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錢不還的問題
借了錢,債務人打了欠條,然後沒錢還,如何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真的很難説。但按照目前我國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在無法區分詐騙還是經濟糾紛且沒有證據證明詐騙時,應當以經濟糾紛來定論。
在借貸中,如何確定是否為詐騙呢?
其實這個在一些情況下,也是可以區分的
例如:A向B借了十萬元,説是生意投資,打了欠條,但實際上卻用於歸還賭債並自己消費,到期無力償還,這種情況下,A在一開始就沒打算歸還B這筆錢,只是為了侵佔這筆錢歸自己用,於是謊稱自己做生意需要週轉而向B借錢。這種情況下,即便有欠條,A的行為也構成了詐騙。
但如果A確實是借錢投資,但因為生意不順血本無歸,那麼即便到期後A無力償還,也不能認為A詐騙,只能是經濟糾紛
另外一個關係,就是經濟糾紛中,雙方各有權利義務關係,而詐騙中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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