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終結裁定書是怎樣的
法律2.07W
仲裁機構終結裁定書是怎樣的
1、關於仲裁機構裁定書的問題,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2、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這些都是製作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決書既反映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響仲裁機構聲譽和形象。一份好的裁決書,不但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自覺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市場經濟的效率。因此,製作好仲裁裁決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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