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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終結裁定書

法律3.22W
訴訟終結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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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終結裁定的效力


訴訟終結的原因出現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終結訴訟的裁定。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既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

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審理;二是當事人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

當其中之一的事由出現後,案件即沒有繼續審理的意義,故而人民法院可以宣佈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判決書送達至當事人手中,則立即發生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復議,及時複議,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