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
法律2.59W
侵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
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屬於侵權。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都是法定責任,二者具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侵權責任,區別表現在:第一,責任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為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雙方並在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係。
侵權責任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係,侵權人與受害人只有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係。所以,侵權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與基礎。
第二,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如通知、保密、協力等義務而產生,這些先合同義務獨立於合同之外。
侵權責任則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一般義務,因違反這些義務而使侵權行為具有不法性。
第三,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失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權行為責任,如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不以過失為要件。
第四,賠償的利益損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喪失,而是因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
而侵權責任保護的是不是信賴利益,而是物權、人身權等絕對權,是一種固有利益,在受害人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的情況下,不能根據侵權行為要求賠償。
第五,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充性的民事責任,是在不能適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所採納的一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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