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擔保責任解除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抵押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嗎
我國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根據我國擔保法的這一規定,主合同變更對擔保責任的影響似乎是顯而易見的,即:
1.主合同變更應經保證人同意;
2.未經保證人同意而且是書面同意,保證責任將被免除;
3.允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作另行約定。
從該條款的文義來看,對主合同變更並未區分具體情況,可以而且也應當理解為主合同的任何變更,包括對主債務範圍縮小的變更,非經保證人書面同意,都將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
那麼擔保法這一規定是否恰當,是否存在不合理性,審判實踐中究竟應如何掌握,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在不同認識。
持肯定意見者主要有兩方面的理由:一是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考慮,認為保證合同系保證人與債權人所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並進而影響保證合同,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是從法律關係的變更與消滅考慮,認為“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引起主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在主合同內容變更的範圍內,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新債權債務關係產生。因保證合同具有附隨性,保證合同隨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而消滅”。
此外還有人基於操作實務考慮,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是縮小還是擴大了主債務的範圍,不好界定。因為單純標的額的縮小並不一定實質上縮小了主債務,保證責任也不一定就能縮小。因此,乾脆採取主合同變更一律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規定”。
綜上所述,即使對於這一條規定,大家持有不同觀點,但是作為我國公民,無論持有那一種觀點,都應按照我國《擔保法》實行。所以,如果抵押人未同意主體合同的變更,並且合同中沒有另外規定的,抵押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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