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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標的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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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標的的要件有哪些
權利質權標的的要件有哪些
權利質權的標的是出質人提供的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財產權。財產權,是指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等以財產為內容,可以以金錢估價的權利。因其具有經濟價值,質權人可以從其價值中受償。而人身權,無論是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名譽權,還是身份權如親屬權、繼承權,由於不直接具有經濟價值,都不得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二)必須具有讓與性。權利質權為價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出質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因此,其標的應有變價的可能,須具有讓與性。不具有讓與性的財產權,不能稱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比如,一些與特定權利主體密不可分的財產權,如繼承權、親屬間的扶養請求權、撫卹金領取請求權,都不得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三)必須是適於設質的權利。雖為具有讓與性的財產權,但不適於設定質權的權利,也不得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關於何種權利適於設質,何種權利不適於設質,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不同。在我國,在不動產物權上設定的權利一般認定為抵押權,因此,不動產物權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至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由於不能與其所擔保的主債權分離,因此,也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