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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與生父爭奪撫養權

法律2.06W
繼父與生父爭奪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繼父可以爭奪撫養權嗎

1.繼父母並非必然擁有繼子女的撫養權,也即是説,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並不必然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只有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他們才產生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的關係。我國立法對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係的成立沒有作具體規定,但通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撫養教育關係成立:
(一)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父負擔了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繼子女受繼父或繼父的撫養教育;
(二)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雖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負擔,但與繼父或繼父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父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以婚姻為媒介形成的姻親關係,並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撫養權。
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生活在一起,並且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才享有子女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