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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

法律2.61W
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
商標轉讓和續展能同時做嗎

商標續展和轉讓可以一起進行,只要同時提交申請文件即可。《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