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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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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1.其效力具有不確定性,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其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4.主體特殊。與一般合同的主體不同的是,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代理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認,在被代理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