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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

法律2.88W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費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力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費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當然恢復原狀。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於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具有物權效力的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因而,原則上是適用“入庫規則”的。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就受領的標的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並沒有優先受償權。不過,如同債權人的代位權場合,在債權人因此所負的返還義務與債務人所負債務構成抵銷適狀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權,從而獲得如同優先受償一樣的實際效果。在沒有抵銷場合,應該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具體情形同代位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