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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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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應是什麼
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應是什麼
1、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等因素,並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於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2、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強制執行程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範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並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和合法化。 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着重強調程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後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係,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願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羣眾合法權益和規範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
(1)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
(2)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序;
(3)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3、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税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