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關於各國駐華大使館人員的隨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親屬申辦“居留許可證”的規定
外交部關於各國駐華大使館人員的隨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親屬申辦“居留許可證”的規定
為規範各國駐華大使館人員對隨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親屬申辦“居留許可證”的工作,外交部在2003年頒佈外交部關於各國駐華大使館人員的隨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親屬申辦“居留許可證”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頒佈單位:外交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3-10-01
實施時間:2003-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與各國駐華大使館人員共同生活的隨任成年子女(滿十八歲)、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親屬(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W系列普通簽證入境),均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簽發的“居留許可證”並於外出時隨身攜帶,遇軍警卡哨及有關部門查詢時,應出示證件。
第二條 上述人員抵達北京後(或子女在華期間滿十八歲時),有關使館應在一週內照會外交部禮賓司(附中譯文),為他們申請辦理“居留許可證”,並隨照附送他們的護照,一寸免冠、彩色、光面證件照片兩張,“申請居留許可證登記表”一式兩份(式樣附後,該表可向外交部外文收發室領取;子女在華期間滿十八歲需交回其所持“居留證”)。照會中應寫明申請者姓名、身份、其在華共同生活的户主姓名、職務及相應身份證號、擬在中國停留的期限和停留事由,並承諾在華期間不從事任何職業或者商業活動。
第三條 “居留許可證”須由持證人妥為保管。證件如遺失或損壞,有關使館應立即照會外交部禮賓司説明情況,並附送持證人一寸證件照片兩張,申請補發或更換。屬遺失的,還應附送公安部門的報失證明原件;屬損壞的,須將原“居留許可證”退回外交部禮賓司。
第四條 “居留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如持證人在華共同生活的户主在華任期超過三年,則需在證件有效期滿前一個月由使館照會外交部禮賓司為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隨照需附上原居留證和一寸證件照片兩張,禮賓司將為持證人換髮有效期為一年的新“居留許可證”。
持證人離華回國時,使館應在持證人離開中國後三日內照會外交部禮賓司,並隨照退回其“居留許可證”,以便註銷。
第五條 外交部禮賓司辦理或延期“居留許可證”需十五個工作日,補發或換髮“居留許可證”需一個月。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以外的使館人員仍按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各國駐華使館人員申請辦理‘外交身份證’、‘身份證’和‘居留登記’的規定”和2003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各國駐華使館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申辦‘居留證’的規定”申辦相應證件。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隨任子女(滿十八歲)、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親屬(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W系列普通簽證入境)。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如此前所發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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