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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加快推動經濟轉型,打造中國經濟的升級版,促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轉型升級,現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13]7號

頒佈時間:2013-03-21

實施時間:2013-03-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以始終堅持服務小微企業,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為指導思想,加強正向激勵,督促商業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六項機制”建設,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有市場、有需求、可持續運營的小微企業。

二、以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拓寬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為工作目標,督促商業銀行單列年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三、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引導商業銀行在差異化競爭中不斷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一)引導大型銀行發揮網點、人力和技術優勢,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效率,切實踐行社會責任。

(二)引導中小銀行將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科學調整信貸結構,重點支持小微企業和區域經濟發展。

(三)引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涉農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建設、管理和資源配置力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只能為小微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嚴格遵循“四單原則”。

五、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將小微企業服務網點向老少邊窮地區、縣域、鄉鎮等金融服務薄弱區域,以及批發市場、商貿集市等小微企業集中地區延伸。

六、對於小微企業授信客户數佔該行所有企業授信客户數以及最近六個月月末平均授信餘額佔該行企業授信餘額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銀行(原則上東部沿海省份和計劃單列市授信客户數佔比不應低於70%,其它省份應不低於60%),各銀監局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可允許其一次同時籌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請的間隔期限不得少於半年”的限制。

七、鼓勵商業銀行先行先試,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一)引導商業銀行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由單純提供融資服務轉向提供集融資、結算、理財、諮詢等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二)引導商業銀行在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抵質押方式,研究發展網絡融資平台,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渠道。

八、引導商業銀行根據自身實際,在科學有效地運用資金、合理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的基礎上,有序開展專項金融債的申報工作。獲准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應實行專户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全部用於小微企業貸款。

九、在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中,優先選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成效顯著、風險管控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進一步拓寬小微企業貸款的資金來源。

十、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1號),在權重法下對符合“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元,且佔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於0.5%”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適用75%的風險權重,在內部評級法下比照零售貸款適用優惠的資本監管要求。

十一、督促商業銀行在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前提下,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在國家利率政策允許的浮動範圍內,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定價機制。同時,進一步規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的透明度。

十二、督促商業銀行完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加大資源配置和人員培訓力度,提升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

十三、引導商業銀行主動、持續宣傳和推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經驗和成效,普及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知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十四、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動,在規範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範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十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一步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外部生態環境。

(一)積極推動商業銀行加強與地方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爭取在財政補貼、税收優惠、建立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不良貸款核銷等方面獲得更大支持。

(二)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在合理有效利用現有徵信系統的基礎上,加強其他相關信息資源的蒐集,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質效。

本指導意見所指小微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劃分標準執行。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個體工商户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貸款。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