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就餐酒精燃料誤被當水喝,法院判決飯店承擔80%的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瑩
本是一個開開心心和朋友聚餐的晚上,沒想到從水壺裏倒出來的竟然是液體酒精,喝了一大口酒精的劉先生只得連夜去醫院就診。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顧客訴飯店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劉先生訴稱,2022年11月12日晚,其與朋友在位於石景山區的飯店就餐。就餐期間,劉先生及朋友多次向飯店要求提供茶水,半個小時之久無人應答。劉先生如廁返回時,看見吧枱有一個水壺,該水壺的樣式與飯店提供茶水的其他水壺一模一樣。劉先生之前看見飯店的服務員一直從吧枱取水給顧客,便認為飯店的服務員已經將他索要的茶水放置在吧枱,因此,劉先生就將水壺帶回了飯桌。
之後,劉先生將水壺的透明液體倒入水杯之中,該透明液體在外觀上與他之前喝的水亦無任何異樣。因劉先生口渴難耐,便將水杯中的液體飲下一大口。誰知喝下後頓時感到胃部和食道灼燒,經詢問飯店才知曉,該水壺的液體是供火鍋使用的酒精燃料。劉先生的身體開始出現中毒現象,同伴立即將劉先生送往醫院救治。
劉先生認為,身體受到傷害均由飯店的過錯導致,飯店應當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應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計90417.89元。
被告飯店辯稱,劉先生所產生的損失系自身過錯行為所致,飯店並不存在監管不到位或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不同意支付各項費用。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劉先生與朋友在飯店就餐,誤食擺放在出菜口的圓型水壺中盛放的燃料酒精,致其甲醇中毒。飯店使用的燃料酒精中含有甲醇,屬於危險化工產品,但其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正確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疏於管理,將易燃物品擱放在就餐的環境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對其過錯承擔責任。
同時,劉先生身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事物應具有分辨能力,放置燃料酒精的圓壺外有模糊的提示標誌,劉先生對其取用的水壺疏於觀察而直接飲用,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劉先生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在確認雙方責任時認定劉先生承擔20%的責任,飯店承擔80%的責任。最終判決飯店賠償劉先生醫療費55430.17元、誤工費2266.67元、交通費2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2.72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負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顧客來説,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在飲用或食用並非酒店服務人員提供的飲料、食物時,應當注意觀察,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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