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協助組織賣Yin罪案判處緩刑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8月以及2018年1月至11月期間,王某某明知張某、周某等人組織賣Yin人員賣Yin,為上述人員在網上招攬Piao客,引導Piao客到JS、LS等地門店與賣Yin人員發生交易。被告王某某非法獲利1000餘元。
2018年6月底至11月底以及2019年5月,王某某明知周某等人組織賣Yin人員賣Yin,為上述人員在網上招攬Piao客,引導Piao客到HZ市XS區某大廈等處於賣Yin人員發生交易,非法獲利2萬餘元。
2019年12月中旬王某某被抓獲,並依法被採取刑事拘留。
【辦案過程】
2020年1月月初,王某某的兄長與律師溝通了大致的案情,並將案件委託給律師進行處理,律師在會見了王某某並與承辦人員溝通後,為王某某申請了取保候審,在辦理委託1周後,王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審。
其後,案件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律師在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後,檢察官認為王某某必須先進行退贓,而後王某某部分退贓,但是在進行認罪認罰具結時,王某某並未因部分退贓而被建議判處緩刑。
辯護律師認為王某某是具備判處緩刑條件的,故在案件移送到法院時,王某某在開庭前全額退贓,公訴人也因此對王某某重新進行了認罪認罰具結(建議對王某某判處緩刑),最終法院採納了判處緩刑的意見。
【最終結果】
王某某因涉嫌協助組織賣Yin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律師盡到了自己的工作職責,在公檢法三個不同的階段,多次與承辦人員電話、當面進行溝通、交流,並通過合法的途徑,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取保候審、判處緩刑等的機會,案件也以一個較為圓滿的結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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