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房屋上有債務,一名子女清償後,其他子女該不該還?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於潔
張女士與張先生分別繼承了父母遺留的房屋一套。2016年,張女士欲出售其繼承的房屋,但在向買受人辦理產權過户時,發現需先補交兩套房子的超標款共計33萬餘元,其中張先生繼承房屋的超標款為21萬餘元。因聯繫張先生未果,張女士自行繳納了兩套房屋的超標款,後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其所墊付的房屋超標款。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張女士的訴請。
原告張女士訴稱,父母去世後遺留房屋兩套,根據法院調解書確定,其中一套由我繼承,另外一套由被告繼承。2016年我欲出售繼承的房屋,在為買受人辦理變更過户的時候,發現父母遺留的兩套房屋需要交納房屋超標款共335934元,因兩套房屋超標款需一併繳納,因此,我只能替被告繳納了應該由其交納的房屋超標款212355元。後我多次向被告主張上述款項未果。
被告張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女士和張先生父母去世後遺留房屋兩套,分別為A號房屋和B號房屋,性質均為央產房。後張女士與張先生在遺產繼承訴訟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確定A號房屋由女兒張女士繼承,B號房屋由兒子張先生繼承。2016年,張女士將A號房屋出售,在辦理央產房上市交易手續時被告知,需先向原單位繳納兩套房屋的超標款。張女士遂向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核實,單位出具房改房超標整改證明內容顯示,張某夫妻二人居住在A號、B號房屋,在單位進行了超標整改,其中超控面積110.01平米、控制面積20平米,交納超標整改房款334934元。張女士於2016年11月3日繳納兩套房屋的超標款,單位出具收據及住房整改情況的説明,住房整改情況的説明內容顯示A號房屋補交房價款123579元、B號房屋補交房價款212355元。另經法院查詢,張先生亦於2017年將所繼承的B號房屋出售。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繼承人接受遺產後,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個人所欠債務,應在其接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張先生繼承B號房屋,亦應在該房屋價值範圍內承擔因B號房屋所產生的債務,即B號房屋超標款。現張女士已代為清償上述債務,故其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遺產繼承後,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尚有債務未清償的,應當如何清償?民法典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通俗來講,就是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亦應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即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後,就要履行償還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債務,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依據上述規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説,繼承人接受遺產後,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個人所欠債務,僅在其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當然,對於繼承人自願償還超過所得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被繼承人生前應繳納的税款和個人所負的債務的,屬於繼承人權利自治的範疇,法律對此並不進行干預。
具體到本案中,張女士和張先生分別繼承了父母的一套房屋,遺產分割完畢後,發現父母生前尚有房屋超標款未向單位繳納,因此,張女士和張先生應當在各自繼承房屋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父母生前未繳納的超標款。當然,根據查明的超標款數額,房屋價值明顯高於超標款數額,因此,張先生應當清償其所繼承房屋的超標款。張女士代其進行了清償,故法院判決張先生應向張女士支付其所代為清償的超標款。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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