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條上簽名,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思源
生活中民間借貸案件較為常見,在這類案件中經常會出現第三人、中證人等在欠條上簽名的情況。那麼,第三人在欠條上簽名,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近日,陝西省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武鄉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張某向李某借款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並出具一張欠條,王某作為張某和李某的共同好友,參與了整個借款過程並在欠條上簽名。現因張某無力向李某還款,李某向張某和王某主張債權。王某雖主張其僅為見證人,但張某、李某、王某在審理過程中均認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項時明確要求,該筆借款必須有保證人,故法院在審理後依法判決張某應向李某支付欠款十萬元,王某對張某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那麼,第三人在欠條上簽名,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首先,要明確第三人在欠條上簽名時的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各當事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均認可,李某曾明確表示出借案涉款項的前提是該筆借款必須有保證人,且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材料可以佐證,故王某在欠條上簽名捺印的行為,應視為其為案涉欠款提供擔保,其身份應為保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其次,王某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在欠條上三方並未對王某的保證方式有過明確約定,故王某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對張某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最後,如果王某實際承擔了保證還款責任,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即王某在其承擔責任的範圍內對張某享有追償權。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證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謹慎簽署名字,尤其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的簽名屬性應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對個人和他人財產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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