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在單位打球受傷,未認定工傷後提起訴訟
法院:非因工作受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具有合法性,駁回訴請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周仁海 秦丹丹
下班後,和同事相約在單位打球受傷,算不算工傷?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下班後在單位打球受傷而不服工傷認定及複議決定的案件進行一審宣判,法院維持相關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及複議決定,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6月4日,某小學體育教師吳某在放學後與同事在學校球場分組打籃球過程中右腿受傷,後經醫院診斷為右跟腱中上段斷裂。
2020年7月2日,該小學就吳某受傷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人社局受理申請後,於2020年9月3日以吳某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2020年9月18日,吳某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20年12月9日,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吳某受傷當日活動非學校組織,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為由,維持了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吳某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不服,以區人社局和區政府為共同被告向南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複議決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吳某放學後打籃球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傷。在工傷認定實踐中,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應分為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強的活動和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弱的活動。其中,單位組織的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強的活動與工作原因的緊密性更強,在此類活動中受傷的應認定為工傷;相反,單位組織的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弱的活動更強調的是鼓勵性、娛樂性、自由性,與工作原因不存在直接的聯繫,在此類活動中受傷就不應認定為工傷。如單位統一組織一項活動,明確要求全員或者特定的部分人員參加,並提供經費保障,如不能參加需要履行嚴格的請假手續,就可以認定是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行為,在活動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如單位僅搭建平台,成立某種興趣小組,由職工自發組織開展活動,並不強制要求人員參加,不參加也不用履行正規請假手續,這樣的活動就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行為,在此類活動中受傷就不應認定為工傷。結合本案,即使學校成立了籃球隊,吳某是籃球隊隊員,但吳某當日參加的籃球活動不帶有強制性,是公務性、紀律性較弱活動,吳某在該活動中的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複議決定具有合法性,吳某請求撤銷的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的證據,依法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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