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房屋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能否撤銷合同?
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調下,為改善居住環境,買房賣房是居民生活中的大事,但在交易的過程中往往暗含了許多風險。相較於賣家而言,買家要考慮的風險則更多,比如首付款的籌集、房貸審批和發放以及房屋是否存在權利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等,因未按約履行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可能很重。買到中意的房子本是件令人開心的事,但那些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的二手房,到底是低價購入的“香餑餑”,還是心緒難平的“燙手山芋”?靜安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件案件,作為買受方的顧先生遭遇了煩心事,看中的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而解除合同則要承擔高昂的違約費用。
2021年6月,顧先生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帶看下,看中了李女士的房屋,對於房屋和價格十分滿意。他當天就和李女士簽訂了房地產中介協議,購買李女士的房屋,並支付了50萬元定金。當晚,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又上門找到顧先生,讓其簽署一份《情況告知書》。顧先生表示基於信任並未仔細閲讀就簽了字,但之後才發現,告知書載明的內容為:“某女演員從該房屋窗台躍下,跳樓墜亡,此情況已如實向您告知。”顧先生馬上聯繫中介公司和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李女士並不同意退還已支付的50萬元定金,顧先生認為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屬於欺詐,遂將他們訴至法院。
沒想到,法庭上李女士和中介公司卻另有一番説辭。他們都表示,在看房當時就已經明確告知顧先生該房屋內曾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正是基於此,房屋的價格(9萬元/平方米)遠低於市場價(11萬元/平方米)。顧先生現在要終止雙方的買賣屬於違約,支付的定金應予沒收。
涉案房屋中曾發生的某女演員墜樓事件,在當時屬於比較轟動的新聞,勢必會影響房屋價值和購房人的購房意願。因此,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對傳統風俗的尊重,出賣方負有將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買受方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隱瞞這一情況,使顧先生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做出買房的決定,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情形。或者李女士和中介方對於該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給顧先生,顧先生亦有權請求撤銷該合同。
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結合房屋成交價低於市場價,《情況告知書》也由顧先生本人簽字確認,且帶看的中介方工作人員亦出庭作證曾多次告知顧先生真實情況,對於李女士和中介方的陳述予以採信。對於顧先生提出其未仔細閲讀告知書內容,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隱瞞的主張,未予採信,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協議》應為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於顧先生要求撤銷合同並返還支付定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房屋買賣的雙方在交易過程中都應盡到自己的審慎義務和如實告知義務。本案中,該房屋存在瑕疵,出賣方有義務將該瑕疵如實告知買受方。在出賣方告知後,買受方對於是否購買該房屋應秉持謹慎的態度,從瑕疵可能產生的影響、房屋價值與市場價值的差距、房屋再出售可能性等方面綜合進行考量。一旦雙方達成了真實的買賣合意,應本着契約精神,恪守雙方的約定,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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