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的相關規定
一、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此規定,如女職工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營私舞弊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關於休息休假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此又做了補充,該《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至少要給女職工產假98天,多則不限,由用人單位自由把握。另外該《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還對流產假期進行了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我們河北省對晚婚晚育的公民另有產假獎勵,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該《條例》不僅規定了實行晚婚晚育家庭女方的產假待遇,還給予實行晚育家庭男方十天的護理假期。
三、關於產假期間工資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的生育津貼即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所以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不用擔心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問題。
四、關於生育醫療費用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貼之外,還有生育醫療費。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該醫療費用應包括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或流產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生育醫療費用還包括“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即放置宮內節育器、輸精(卵)管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當然,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關於爭議解決方式問題
如用人單位未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女職工應有的待遇而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尋求解決:用人單位有工會的,可以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工會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找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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