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原告變更案由,當庭增加訴訟請求、提交新證據被告是否可以主張舉證期和答辯期?
針對原告變更案由,當庭增加訴訟請求、提交新證據
被告是否可以主張舉證期和答辯期?
一、原告開庭前變更案由法院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和答辯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開庭前變更案由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辯期和舉證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二、原告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法院是否必須重新為被告指定舉證和答辯期?
變更訴訟請求是否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須區分其對答辯與舉證負擔產生的影響而定:如果該變更增加了利害相對方的答辯與舉證負擔,法院就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七條規定:關於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常會變更,從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其訴訟效益。法官為了查明案件,一般來説,訴請變更之後,法院都要給對方答辯期,以保證法律程序的公正。針對原告在庭審的過程當中,突然變更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如果當庭繼續答辯,被告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最高院關於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必須重新為被告指定舉證和答辯期限結合實際情況分別處理:1.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於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於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並非基於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充,則並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2.當事人在庭審中將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提高,但是並未提供新證據,而是對其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了新的闡明。這種對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並非典型的增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並非必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三、原告當庭提交新證據被告是否可以主張質證期?
一方提交新證據,對方無權要求法院給予答辯期,但可以主張或向法官申請延期,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基本上都會允許。證據送達給被告一般要給對方答辯期,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被告可以要求質證期,若法官一定要求當庭,你可以對該證據舉證期限提出異議並要求書記員記錄。如果法官堅持要求質證,可以核實證據後慢慢質證。如果是原告在開庭前15天已經提交的證據,且該證據已經在15天前給到你,沒辦法,你只能質證。
此外下列情形的證據,雖然超過舉證期限提供,法院仍將納入審理範疇:
(1)一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許可,在延長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中的新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3)再審中的新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法院將該證據納入審理範疇;(4)視為新證據:當事人經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平的,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視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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