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被告舉證期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法中有關舉證期限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2、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二、離婚訴訟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説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
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在開庭前通知雙方當事人舉證期限,一般是在開庭後一個月內。原告首先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服,可以自己舉證,用證據推翻對方的説法。一旦超過舉證期限,法院就不在接受論證質證,這樣對被告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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