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
實踐中,我們通常將勞動仲裁和訴訟整個過程表述為“一裁兩審”,即先由勞動仲裁機構完成“一裁”,然後由人民法院通過“兩審”完成司法救濟,最終得出終審裁判。
在申請仲裁時,勞動者會在仲裁申請書中寫明仲裁請求,仲裁結果出來後,勞動者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受理勞動糾紛案件後,當事人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什麼叫做不可分性?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可分性主要從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是否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事實的角度進行審查。二者間相互有依附性,就可一併審理,例如,勞動者在仲裁時請求用人單位支付3-4月份工資,在起訴時,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1-4月份工資。表面來看,勞動者要求支付1-2月份工資的請求未經仲裁前置處理,法院不應當審理。但是該部分主張與之前仲裁時的主張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及事實,具有不可分性。因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合併審理。法院可以直接合並審理勞動者提出的請求用人單位支付1-4月份工資的請求。
實踐中,仲裁前置程序對於及時解決紛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資源,建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於仲裁前置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是兩個獨立的爭議,而非基於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提出,不符合合併審理條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就增加的訴訟請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簡單合併審理,規避仲裁前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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