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夫妻離婚時約定歸一方房屋被對方出售怎麼辦
原告訴稱
陳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折價款550萬元。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82年11月27日登記結婚,於2011年6月1日經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住房(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一套產權歸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辦理產權人過户手續。2014年六七月份,北京M公司找到原告,告知原告被告已經把房屋抵押給他們,房屋已經不是被告的財產了,讓原告把房騰退給他們。原告沒有騰退。不久後,北京H公司又來找原告,告知原告房子又轉給他們了,讓原告搬出。原告沒辦法只得於2014年12月底搬離。
後來原告自己查到把房子轉給了北京R公司(是北京H公司下屬子公司),而且該房屋除了這三家公司,還倒了三手,具體都是誰、現在房子落在誰名下原告均不知道。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4年的房屋市值580萬元(系估算得出)向原告支付房屋補償款。
被告辯稱
被告孫女士辯稱,原告所述雙方關係、結婚、離婚時間屬實,離婚協議內容屬實,涉案房屋情況屬實。在2011年之前,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被告向某銀行用涉案房屋辦理抵押貸款80萬元,貸款用於投資經營公司。辦理抵押貸款時沒有告訴原告,原告並不知情。隨後每月要償還利息,但因手頭緊,故被告找到北京M公司用該房屋辦房產抵押貸款,讓該公司替被告還清銀行債務。
該公司在2014年3月幫被告結清了與某銀行的貸款債務,但該公司把房本收走了,還讓被告給了該公司一些錢,但具體跟該公司貸款金額被告不清楚。後來被告與該公司的貸款被該公司轉讓給別的公司了,別的公司後來又把債權轉讓給其他公司了。後續的公司具體是哪家被告不清楚。現在涉案房屋已經不在被告名下了,該房屋在2014年左右做過市價評估,具體日期記不清了,大概價值是三百多萬元,但評估書被告自己沒有,被告認為涉案房屋在2014年的市場價值是360萬元,並不值580萬元。原告起訴我要求被告給付房屋折價款,被告不同意給付。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82年11月27日登記結婚,於2011年6月1日離婚。離婚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住房一套產權歸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辦理產權人過户手續。
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一套系孫女士於2011年就地安置取得。該房屋面積為79.08平方米。
經孫女士委託,評估2013年出具《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書》,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一套的價值為3333380元。
某銀行銀行於2014年3月17日出具的個人貸款結清證明書顯示:孫女士辦理的80萬元個人貸款業務,抵押物為:北京市東城區一號,現該筆貸款已還清本息。2014年5月29日,孫女士簽署《收條》、《承諾書》及《自願遷出承諾書,其上載明孫女士收到出借人吳某交來借款160萬元整,孫女士以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作為抵押。
2014年6月6日,孫女士與林某在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委託趙某辦理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是抵押登記、提前全部結清按揭貸款以及貸款註銷,解除抵押和出售事宜。
2014年9月2日,趙某作為孫女士的代理人與北京R公司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一套的售價為198萬元。北京R公司依據前述合同於2014年9月2日取得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其後該房屋又轉移登記至案外其他人名下。
裁判結果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孫女士給付陳先生房屋折價款400萬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離婚時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現雙方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故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一套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歸原告所有。被告在簽署離婚協議後,擅自將本應屬於原告所有的房屋進行出售,故原告要求被告房屋出售時的市場價值給付其折價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因房屋已經轉移登記至案外人名下,不具有價值評估基礎,且雙方當事人未就房屋價值達成一致,故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房屋出售時間、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房屋的位置及面積予以酌定,法院確定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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