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嗎,分公司住所地是否可以作為管轄依據
分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嗎?分公司住所地是否可以作為管轄依據?
實務中會碰到因認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而認為分公司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或者分公司住所地不能作為管轄依據等理由不受理案件的情況,給案件的起訴工作增加了難度和工作量,時常出現各方扯皮現象,覺得雙方都在為難對方,那分公司是否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住所地是否能作為管轄權依據?通過查詢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能給出明顯的答案,即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其住所地能作為管轄依據,未依法成立或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其住所地不能作為管轄權依據。
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獨立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之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訴訟主體資格。
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住所地可以作為案件管轄依據。如上所述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其住所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具體可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轄終492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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