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偷拿雞蛋猝死家屬索賠成功了嗎?
在超市拿走兩個雞蛋未付款,被工作人員阻攔後猝死,家屬能否以此為由要求超市賠償?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蘇南通67歲的谷某在超市購物時,在口袋裏放了兩個雞蛋未結賬便欲離開,超市店員將其攔下詢問。交涉未果後,谷某邊説邊走,在走到冰櫃旁時,谷某突然倒地。隨後,超市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10、120電話。其間,正在超市中購物的兩名顧客對谷某實施了急救,但最終未能搶救成功,谷某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心肌梗死。谷某的家屬認為,超市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責任,遂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
法院審理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對合法權利的自我保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谷某的家屬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3月25日,南通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超市工作人員發現谷某的不當行為後即與其交涉,其目的是維護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制止不當行為,且雙方並無大幅度、過激的動作,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內。超市員工拉扯谷某的衣袖、繼續與其交談,制止不當行為的舉措具有正當性,即便谷某因情緒波動導致猝死,兩者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同時,谷某在倒地後,超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客觀描述了糾紛的原因和過程以及老人暈倒的事實。在接處警民警提醒下,隨即又迅速撥打了120搶救。雖然超市撥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後近20分鐘,但鑑於先前雙方曾經發生過糾紛,谷某倒地又具有突發性,超市工作人員對谷某的身體狀況並不知情,其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求助符合一般公眾的社會認知,具有合理性,故認定超市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該案二審主審法官劉碧波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第142號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為人為了維護因碰撞而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於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指導性案例系對行為人為維護他人合法權益而實施的勸阻行為的合法性認可,而在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的勸阻行為是為了維護超市的合法權益,從權益保護的角度具有緊迫性和合理性,其行為在合理限度的,應當認定為系合法行為。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應當分析行為是否超過了一般的社會期待,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劉碧波表示,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為目的是維護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且並無大幅度、過激的動作,因此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內。
“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認定並非純粹客觀的判斷,而是帶有明顯的法律政策之考量和法律價值之判斷。”劉碧波介紹,為尋求最大限度符合公平正義,在認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時,應儘可能尋找受害者合法權益和行為人行為自由的平衡點。本案中,醫院推斷谷某的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種情況,包括可能導致致命性極高的心臟驟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雞蛋未結賬被追問而引起情緒波動,導致其突發疾病倒地猝死,兩者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劉碧波表示,民法典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谷某倒地後超市工作人員採取的一系列舉措,具有合理性,認定超市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該案的判決合理確定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有其相應的內涵和邊界,確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是應符合社會公眾對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護,也要避免對安全保障義務人課以過重責任。
隨着法治觀念的不斷普及,民事主體平等保護理念逐漸深入人心。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超市不承擔責任,充分體現了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權益,本案的判決體現了從個案側重保護社會困難羣體到民事主體平等保護理念的轉變。
“對消費者安全的保護,並不意味着可以漠視經營者的合理需求和其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對經營者不能苛賦過重的保障義務。”劉碧波提醒消費者要誠信守法,共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同時他也建議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要培養員工的急救意識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發生突發狀況時能第一時間採取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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